Ⅰ. 总规程
在以下规程中,执行委员会具体职责由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国际技术委员会和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部共同或单独完成。
1. 总条款
1.1 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由国际大体联(FISU)主办,国家大学生体协(NUSF)承办。
1.2 国际大体联各项单项锦标赛每2年在非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强制项目中展开。
1.3 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的组织工作必须遵照国际大体联精神,不得有任何种族、宗教和政治歧视。
1.4 世界大学生锦标赛必须保证赛事的尊严,不得过度商业化。每一项锦标赛都是单独实体,如有可能,在赛事期间主办城镇或城市的市内和附近不得进行其他国际体育赛事或庆祝活动,时间上也不能紧邻其他赛事或活动。
1.5 只有以下组织和人员能够参加世界大学生各项锦标赛:
a) 国际大体联会员协会
b) 非国际大体联下属单位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所在国家奥委会被允许参加奥运会的国家
2. 如果没有国际奥委会认可的奥委会,可参加相关国际体育联合会下属的国家体育协会下的体育项目。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哪些项目可以参加。
1.6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运动方可报名参加国际大体联世界单项锦标赛:
a) 所代表国国民;
b) 赛事举办年1月1日为止,年龄在17岁到28岁之间;
c) 须满足第5.2条款中的要求;
1.7 国际大体联有权:
--- 讨论参赛人员参赛资格
--- 签署合同
--- 收取收入
--- 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诉讼
1.8 此国际大体联体育赛事规则将指导所有相关方之间的关系。
---“相关方”是指所有参与组织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的个人。
--- 单项锦标赛的组织方,在组织比赛的过程中,有义务向所有有意参赛人员提供此规则文本。
--- 单项锦标赛的组织方有义务认真履行此规则中所有条款。
1.9 对此规则的最终解释以法语文本为准。
1.10 知识产权
1.10.1 国际大体联知识产权包括所有版权、专利、注册和未注册商标、注册设计、商业秘密、专门技能及所有其他在1967年7月《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则》”第2款中提到的知识产权。
1.10.2 具体说,国际大体联独有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
--- 国际大体联会徽
--- 国际大体联商标
--- 国际大体联会歌
--- 国际大体联各赛事官方名称
--- 国际大体联各赛事会徽
--- 营销、广播、电视及其他转播权
1.10.3 只有国际大体联方可授权或指定组委会或第三方使用国际大体联知识产权。任何情况下,国际大体联知识产权的使用都须遵照国际大体联精神及其规则。有关国际大体联知识产权任何授权、许可和商业行为都须遵照此规则。
1.11 官方名称
1.11.1 国际大体联各项赛事名称都受知识产权保护,即所有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修改,所有名称之广告和商业目的的使用须得到国际大体联授权(参见《应用规则》)。
1.11.2 单项锦标赛名称须符合《国际大体联协议指南》中第4部分条款要求,并由国际大体联认可。无论以印刷或其他什么方式出现,锦标赛名称都须保持统一格式。锦标赛名称可以以举办国官方语言出现,同时也需要以英语或法文形式出现。
1.11.3 与国际大体联会徽联系的锦标赛名称须出现在所有官方出版物、宣传材料、设备及周围环境(比赛场馆内秩序册、计分板、广告牌及运动设施周围的国旗和广告版)。
1.12 会徽和商标
1.12.1 国际大体联会徽和商标受版权保护。国际大体联会徽和商标用于广告或商业用途须经国际大体联授权。
1.12.2 国际大体联会徽、商标及“FISU World University Championship” 字样须出现在所有官方出版物、宣传材料、设备及周围环境(比赛场馆内秩序册、计分板、广告牌及运动设施周围的国旗和广告版)上。
1.12.3 国际大体联会徽和商标的使用须遵照《国际大体联协议指南》第4部分《会徽》要求。
1.12.4 赛事会徽须符合《国际大体联协议指南》第4部分要求,并由国际大体联认可。锦标赛会徽可以用于商业用途,但严禁用于烟酒类广告。任何情况下在与其他名称或logo一起出现时,官方会徽不得改变,其他logo也不得超过官方会徽四分之一之大小。
1.13 国际大体联会歌
国际大体联会歌是Gaudeamus Lgitur。根据此规则第6款的要求,在开、闭幕式和颁奖仪式中须播放此会歌。
1.14 广告
1.14.1 所有在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期间、开闭幕式和颁奖仪式期间,在比赛场地和住宿地点的广告需事先提交国际大体联认可。
1.14.2 设备和运动服上的广告须符合相关国际体育联合会规则。针对所有广告,组委会须遵守《国际大体联协议指南》第4部分《会徽指南》条款。
1.14.3 组委会在所有设备及周围环境,如计分板、条幅、装备和秩序册上为国际大体联会徽及单项锦标赛名称预留“广告空间”。
1.14.4 国际大体联有权根据“举办城市合同”条款及相关的广告应用规则在比赛场地保留广告空间。
1.14.5 针对所有广告,组委会须遵守《国际大体联协议指南》第4部分《会徽指南》条款。制作国际大体联会徽及商标须遵守《国际大体联世界单项锦标赛标识制作指南》。
1.15 国际大体联委任举办国
1.15.1 国际大体联单项锦标赛交由交齐所有会费的国际大体联会员协会承办。
1.15.2 国际大体联单项锦标赛举办国和比赛场馆由国际大体联大会决定,这项工作可交由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执行。
1.15.3 举办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组委会须:
a) 尊重国际大体联章程并遵守锦标赛规程及“最低要求”
b) 签署《举办城市合同》
c) 获得其政府正式保证,保证为锦标赛成功提供必要的合作。
d) 获得其政府正式保证,保证所有参赛运动员和官员能顺利参加锦标赛并离会。
e) 保证在用于锦标赛的场馆或其他场地和住宿地点不会进行政治集会或示威游行。保证使锦标赛除世界大学生体育之外,不会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f) 获得举办国国家体育联合会(其下属体育项目在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项目之中)保证,保证向锦标赛提供技术支持。
g) 保证国际大体联以电视、电影、视听方式转播锦标赛的独有权利。
h) 支付国际大体联组织权利服务费用及由国际大体联大会或执行委员会所定比例的电视、营销费用。
i) 保护国际大体联会徽(官方“U”字母及相关文字)和单项锦标赛官方会徽(第1.12款)。
j) 保证获得其政府支持,保证为参加锦标赛的所有参赛人员安全提供必要的合作。
k) 保证遵守国际体育联合会规则,遵守举办国相关体育场馆安全法规。
l) 尊重国际大体联相关的营销规则。
在根据国际体育联合会规则提供技术官员时,遵守相关体育项目的技
规则。
2.1 国际大体联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不在世界大运会年举办。
2.2 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项目:
2.3 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同一赛事项目每两年举办一次。
2.4 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在数量报名截止日期,报名数量低于以下情况下不能举办:
a) 个人赛项目:来自6国家的12名运动员;
b) 团体赛项目: 6个国家;
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须至少有2个国家报名。
2.5 国际大体联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部决定团体赛项目报名国家最大数。如报名国家数量超出最大数,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决定选拔程序。
2.6 赛事开始前三个月,如果参赛人员少于第2.4款中所列数量,组委会可以向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提出取消该次锦标赛。
如果报名数量太少,进而取消锦标赛,组委会有责任提前2个月通知参赛国。
2.7 日期
组委会须提前8个月向国际大体联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部提出锦标赛日期。
决定锦标赛日期时须考虑其他大型国际赛事。
锦标赛官方日期是指开幕式到闭幕式时间。
3. 国际大体联责任义务
3.1 总则
3.1.1 国际大体联对各锦标赛有绝对控制权,但授权举办国大学生体协组织赛事。
3.1.2 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指派一名联络人专门与赛事组委会联络。联络人与举办国大学生体协及组委会协作,确保国际大体联精神、传统得到应有的尊重,确保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总规则和赛事组织模式得到认真执行。此联络人任锦标赛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主席。(参见第3.2.1 a 款)
3.1.3 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为每个锦标赛指派一人任国际审查委员会代表。此代表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此代表也是锦标赛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一员。
3.1.4 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为每个锦标赛指派1名或2名技术代表。此代表将监督执行技术规则。次代表任锦标赛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技术委员会主席。
3.1.5 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为每个锦标赛指派1名医疗委员会代表。次代表负责反兴奋剂调查及卫生方面的工作。此代表既是锦标赛技术委员会一员又是锦标赛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成员。
3.1.6 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邀请相关国际体育联合会推荐其代表。此代表既是锦标赛技术委员会一员,又是锦标赛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成员。
3.1.7 每项赛事竞赛规程都须得到国际大体联认可。赛事组委会须保各参赛国提前一年收到竞赛规程。
3.1.8 国际大体联签署的合同义务仅限于执行上文中提到的责任义务。
3.1.9 除去合同中的责任义务,国际大体联责任义务仅限于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人所犯严重错误。国际大体联不负责任何因举办锦标赛而产生的亏损、伤害索赔。
3.2 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CISCA)
3.2.1 国际大体联主办的每一个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都设立一个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其构成是:
a) 1名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成员或代表任主席;
b) 1名国际大体联国际审查委员会成员,
c) 相关体育项目国际大体联技术代表
d) 1名国际大体联医疗委员会成员
e) 1名组委会代表
国际体育联合会代表
3.2.2 与会投票人员过半数的决议方可生效。不许任何不在场人员指定委托人,为公平起见,委员会主席有决定性一票。
3.2.3 不许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国际大体联代表(参见第
3.2.4 如果需要,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委员定期碰头开会。锦标赛结束后,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成员立即向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报告锦标赛运营情况及规则应用方面的信息。
3.2.5 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将负责:
a) 监督并确保赛事顺利进行;
b) 解释国际大体联规程;
c) 处理无关其他委员会或评判委员会的争端;
d) 审查并处理非技术方面的投诉和抗议;
e) 针对违反锦标赛规程的运动个人或团体采取紧急制裁措施;
f) 针对不在本规程中提及的问题进行决策;
g) 监督国际大体联协议指南中指定的各种仪式的组织工作;
由国际大体联任命的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每个成员须在锦标赛结束后的20天内向国际大体联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部发送各自工作情况的报告。
3.2.6 锦标赛开始前至少1天,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主席须召集开一次大会,会上邀请:
a) 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成员;
b) 在第
c) 每个参赛国国家代表
根据国际大体联规程或根据会议精神,第一次大会将选举足够且合格的仲裁委员会成员。这些成员须来自不同国家。
3.2.7 第一次大会(第3.2.6款)将:
a) 根据第3.3.1d款要求提名3名专家;
b) 批准锦标赛详细的计划;
c) 根据相关体育项目国际体育联合规则要求或根据大会精神,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这些成员须来自不同国籍。
3.2.8 在第3.2.5d款中允许的抗议须由代表团团长或其代表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提交。组委会负责立即向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传达所有抗议信息。
提出抗议须缴纳50欧元的押金。如果是正当抗议,押金将被返还。
3.2.9 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还将监督以下有关参赛方面的工作:
a) 参赛国报名的真实性
b) 参赛运动员学籍信息(参见第5.2.1和5.2.2款);
c) 参赛运动员国际和年龄(参见第5.2.3款);
运动员身份资料(第5.5款)将在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时间核查,如果合格,将发给他们官方的运动员认证卡。
当某一参赛国选手正在接受参赛资格审查时,不得有任何该国人员参与。
3.2.10 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向技术委员会和组委会提供已认证运动员姓名及其认证卡卡号。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向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提交被拒绝认证人员的姓名。
3.2.11 被拒发运动员认证卡,但又以欺骗方式比赛或尝试比赛,该运动员将被撤销其参加锦标赛资格,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也将考虑是否永久取消其参加国际大体联体育赛事资格。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团体赛事中,该团体将被取消参加锦标赛资格,其该赛前期成绩也将被取消。上述情况将被报告至相关国家体育联合会,相关国家大学生体协也将受到谴责。
3.2.12 代表团官员故意向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提供运动员虚假的参赛资格信息,该代表团将被剥夺继续参加锦标赛的资格。此类欺骗行为将是终结该代表团所代表国家国际大体联会员身份的证据或理由。
3.2.13 某一代表团团长想要挑战另一国代表团参赛人员参赛资格(第3.2.9和5.5款),须以书面形式向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议。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有权调查相关参赛人员参赛资格。只有代表团团长或其代表有权提出此类抗议。
3.2.14 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甚至在锦标赛结束后,调查任何一名运动员学籍信息及参赛资格信息。
3.2.15 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在锦标赛期间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是不可更开的。
3.2.16 锦标赛结束前,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成员(第3.2.1款)将碰头开会,起草他们的工作报告,以便形成对未来赛事的建议和意见。
3.2.17 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将认证表格原件发送给国际大体联总秘书处。
3.3 技术委员会(CT)
3.3.1 每个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都设立由以下人员组成的技术委员会:
a) 担任技术委员主席的国际大体联技术代表。为公平起见,技术委员会主席有最终决定一票。
b) 国际体育联合会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由举办国国家体育联合会代表代替。
c) 组委会技术代表
d) 由a)、b)、c)三项中的成员发起的第3.2.6款中的会议上提名的3名专家。
e) 医疗委员成员
除举办国,不允许任何国家在技术委员会中有1名以上成员。举办国最多可有2名技术委员会代表。
3.3.2 技术委员会为相关体育项目组委会技术组织委员提出的所有比赛任命裁判员。
3.3.3 锦标赛结束前,第3.3.1款中列举的成员将碰头开会,为未来的锦标赛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3.3.4 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有权参加所有技术委员会会议。
3.3.5 在赛事开始前,技术委员会主席有义务:
a) 与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主席及技术委员会组委会代表保持紧密合作;
b) 保证相关国际体育联合会技术规程得到应有的尊重。
c) 视察竞标赛期间所用体育设施;
d) 收集相关准确信息:
--- 参赛运动员或运动队数量及其水平
--- 参赛代表团裁判员数量及其资格
e) 与技术委员会成员一道,为技术委员会与各参赛国代表间的会议及一系列方案做准备:
--- 抽签方案
--- 仲裁委员会的任命
--- 技术委员会3名专家提名候选人的准备工作
--- 任命每场比赛裁判人员的方案
3.3.6 在第3.3.5款中提到会议上,每个参赛国代表都须确认其运动员已到达,并向技术委员会主席提交参赛人员名单(此名单表由组委会提供)。此表上须有由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分配的认证卡卡号、姓名及运动员号码。
3.4 医疗委员会(CM)
3.4.1 如果相关国际体育联合会需要反兴奋剂调查,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任命1名国际大体联医疗委员会成员。该成员担任由组委会指派的内科医生组成的医疗委员会主席。
3.4.2 医疗委员会负责监督以下工作:
a) 参赛人员理疗服务组织工作
b) 反兴奋剂调查工作
c) 所有有关卫生及餐饮方面的事情
3.4.3 医疗服务及反兴奋剂调查工作须根据第14和15.3所列程序开展。相关国际体育联合会有效规则(第11.6款)也须得到尊重。
3.4.4 国际大体联向组委会提供国际反兴奋剂组织认可的反兴奋剂调查表格。
4. 组委会责任义务
4.1 总则
4.1.1 举办国大学生体协可委托一个组委会协办其组织工作。该组委会须与该国大学生体协紧密合作。举办大学生体协主席或其代表将任组委会成员。
举办国大学生体协直接向国际大体联负责并向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报告。
4.1.2 受委托组委会须根据国际大体联精神、规程及应用规则负责并安排所有有关锦标赛组织工作。所有组织工作都须得到国际大体联的认可。
4.1.3 组委会须保证所有参赛国及时得到所有技术及其他方面的组织安排信息,并保证及时提供、收集所有报名表。
4.1.4 组委会自费签署相关一般责任险合同,其中包含从组委会成立到解散因举办锦标赛而可能发生的任何伤害或损失、组委会行为及其受委托人、工作人员的一般责任险。此险不设上限(除非受当地法律限制),涵盖锦标赛期间所有损失、人身、财产伤害索赔。
组委会须向国际大体联提交相关保险证书。
4.1.5 组委会须向因锦标赛参赛人员及观众过失过失而产生的、法律范围内的索赔进行赔付。国际大体联应被纳入此保险额外保险范围内(参见应用规则)。
组委会须向国际大体联提交相关保险证书。
4.1.6 组委会及相关官方须保证与举办锦标赛有关的所有活动中所有参赛人员的安全。
4.1.7 如不能履行针对国际大体联及参赛代表团的合同义务,组委会将受制裁。
4.2 与国际大体联的联络
4.2.1 组委会将有权:
a) 任命1名代表参加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会议(第3.2款);
b) 任命1名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
4.2.2 锦标赛开幕式前2天到所有比赛结束期间,由国际大体联任命的人员必须在场以便能够完成他们的监督任务。
4.2.3 组委会须与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络,并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所要求的所有锦标赛运营方面的报告。
4.3 针对参赛人员的责任义务:运动员及官员
至少在锦标赛开幕式开始前2天到锦标赛闭幕式后的第1天之内,依照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所定费用要求,组委会向认证过的运动员及官员承担以下责任义务(每人每天):
a) 向已认证运动员和官员提供国际大体联认可的、适当的食宿服务;
b) 在最近的官方入境点(须得到国际大体联认可)和住宿地点之间、在住宿地点和体育设施(场馆)之间提供必要的交通服务;
c) 提供由相关国际体育联合会正式认可的场地、设施、材料、装备以保证赛事顺利进行。至少在锦标赛开幕式前6个月向各参赛国告知所选设备(装备)类别和品牌;
d) 为每个代表团配备至少1名在整个锦标赛期间为其服务的专门翻译人员;
e) 为参赛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赛事安排和比赛成绩方面的信息系统;
f) 为国际大体联大家庭、参赛人员及所有认证人员(第4.10款)提供免费的、足量的医疗援助;
g) 如果相关国际体育联合会(参见第4.11款)有要求,须根据第14款程序要求进行反兴奋剂调查;
h) 须提供足够的连接国际电话、传真线的电信系统;
电话费须由参赛国自行承担。
4.4 针对参赛人员的责任义务:国际大体联及国际体育联合会代表
组委会负责以下人员从家到锦标赛举办城市差旅费、住宿费、医疗援助、交通及锦标赛期间信息服务:
a) 国际大体联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第3.1.3款)
b) 技术代表
c) 医疗委员会代表(第3.1.5款)
d) 国际体育联合会代表(第3.1.6款)
e) 国际大体联秘书处成员
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行程由国际大体联安排并支付。
为视察、报告组织进展情况,国际大体联至少在锦标赛前6个月指派视察代表团。国际大体联技术代表行程费用由组委会承担。
4.5 需国际大体联认可的材料及行为
4.5.1 锦标赛举办城市确定6个月后,组委会须向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以便执行委员会审查认可:
1. 总体组织计划,尤其是:
--- 组委会构成情况;
--- 学术权威参与情况;
--- 学生参与情况;
--- 志愿者组织情况;
--- 住宿情况;
--- 迎接及认证情况;
--- 交通情况;
--- 安保情况;
--- 保险证书;
--- 信息媒体;
--- 医疗援助及反兴奋剂调查;
--- 仪式;
--- 广告和营销
2. 技术组织安排计划,尤其是:
--- (建议)赛事时间表;
--- (建议)赛事安排表(按日);
--- 国家体育联合会参与情况;
--- 相关国际体育联合会认可的体育技术设施、材料、装备;
3. 文件(材料)布局和内容:
--- 邀请
--- 海报及其他锦标赛宣传材料
--- 报名表
--- 反兴奋剂调查表
--- 记录表
--- 比赛成绩表
--- 奖牌设计
4. 第8、第9款中所列所有合同
所有以国际大体联名义印刷的文件;
4.5.2 组委会将向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介绍其预算情况。
4.5.3 锦标赛之后的执行委员会会议上,组委会将提交一份完整的组织情况报告,其中包括财务平衡表、电视营销及各种数据,如参赛人员、观众、志愿者、工作人员、媒体、天气等。
4.6 出版物
组委会至少用国际大体联工作语言出版并送达至各受邀参赛国、执行委员会成员、国际大体联各委员会、国际大体联总秘书处:
a) 在举办城市确定后的6个月内建立的官方网站;
b) 开幕式前至少1年做好的官方邀请;
c) 锦标赛开始前至少1年、由国际大体联认可的(都3.1.8款)锦标赛总规程及技术规程;
d) 锦标赛开始前至少2个月做好的比赛安排和(建议)时间表;
e) 锦标赛开始前至少1个月由国际大体联国际技术委员会认可的手册(此手册将包含技术规程、比赛计划、训练安排及技术细则等信息)。
f) 及时通知各参赛国、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成员、国际大体联代表、国际体育联合会及国家体育联合会代表、新闻媒体之用有关锦标赛安排方面信息的信息公告;
g) 锦标赛期间,为运动员和官员准备以保证他们顺利参赛的每日必要信息;
h) 锦标赛期间,每天上午6点钟有关前一天比赛结果及当天赛事安排方面信息的每日公告;
i) 赛事最后一天或离赛日安排及完整成绩册;
j) 锦标赛结束后2个月内的官方小册(1.每项比赛前8个人和团体姓名、彩色图片2.描述整个赛事组织运营情况);
k) 锦标赛结束后2个月内的锦标赛官方影片(第10款)。
4.7 锦标赛期间需提供的物资,设施,器材和服务
组委会自筹资金提供下列:
a) 根据FISU分类所有必需的认证卡;
b) 必需有效的认证和结果处理设备;
c) 所有必需的奖牌(见第5.10.1条款)和旗帜(见第6.4条款);和参赛者证书;
d) 执行委员会代表所在场馆座位中FISU 主席的包厢;
e) FISU 代表、代表团领队和参赛者在场馆的座位;
f) 一个办公室、适当的设备器材和懂FISU 工作语言的工作人员,为国际监督、资格审核和仲裁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工作;
g) 为认证的新闻记者,摄影记者,电台,影片和电视台工作人员提供场所(第7条款);
h) 为认证的新闻媒体代表(闻记者,摄影记者,电台,影片和电视台)提供适当的设施;(第7.1条款)
i) 充分的设施来提供电台和电视台广播,包括免费信号。
j) 充足的摄影记者来报道赛事并为FISU提供要求的照片(参见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组委会媒体指南);
k) 充足的摄影记者来报道赛事并为FISU提供要求的影片
l) 如第1.14.4条款中描述的广告场所。
4.8 向FISU 提供的物资
组委会须自筹经费向FISU提供充足数量的复印件和样本:
a) 锦标赛开始之前:新闻简报,报名表格,照片,宣传视频, 海报,指南,新闻稿等以促进锦标赛;
b) 锦标赛进行期间:官方出版物,参与人员名单,剪报,等;
c) 锦标赛结束时:获奖运动员比赛期间和颁奖仪式上的彩色照片,高清晰度的开、闭幕式彩色照片;
d) 锦标赛结束时:电子版的所有比赛结果和认证数据,规格由FISU秘书处确定;
e) 锦标赛结束时:制作以下文件:
a) 3份由技术委员会主席签字的比赛结果复印件:
1.FISU 存档
2.组委会存档
3.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b) 由国际大体联国际审查委员会代表签字的认证数据;
c) 由国际大体联医疗委员会代表签字的兴奋剂检测资料;
f) 锦标赛结束时:视频或电视报道的录像带,规格由国际大体联世界大学生单项体育委员会确定(参见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组委会媒体指南);
g) 比赛结束后2个月内:一份官方报告
h) 比赛结束后2个月内:一份专业格式的官方电影及底本。
i) 任何锦标赛特许商品
4.9 财务、费用有关问题
4.9.1 FISU 将接收来自国家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者组委会的组织费用,该费用由国际大体联根据“举办城市合同”中的条款确定。
4.9.2 组委会有权利接收第9条款范围内的入场券、节目、徽章、纪念品等销售收入。
4.9.3 组委会将接收第8和9条款所列的源于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广播权和其他项收费的收入。
4.9.4 组委会须尊重FISU的知识产权。
4.9.5 组委会须保护FISU赞助商的权力。候选人资格一经确定,FISU将告知组委会需遵守的协议。
4.9.6 组委会有权向参赛国收取每人每晚的参赛费用,该费用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锦标赛前3个月,组委会有权利向参赛国收取每名运动员和代表团官员在比赛城市全部费用的25%。此外,参加团体运动的代表团向FISU交纳的团体比赛保证金。
4.10 医疗服务
a) 组委会须向FISU大家庭、参加者和所有认证人员提供免费、充分的医疗服
包括最初反应、后续和及时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包括在所有训练和比赛场馆的急救救护。所有认证人员自正式进入主办国和居留期间,至他们正式离开该国或比赛地期间的交通紧急救护。不包括赛前和赛后的非官方事务或休假。
b) 必要时,组委会须自筹经费为所有认证人员上一份与FISU比赛有关的疾病和伤害保险。
4.11 兴奋剂检测
a) 组委会须自费依据FISU规则(section 1,第14条款)和ISF规则制定方案和执行FISU 赛事的兴奋剂检测事宜。此期间的兴奋剂检测样本数量由FISU 医疗委员会和组委会确定,FISU 在所有情况下拥有最终决定权。
b) 组委会须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证的实验室签署合同确定反兴奋剂方案中兴奋剂检测样本的数量。此合同须约定实验室必须将分析结果送达FISU医疗委员会。
c) 组委会须准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证的反兴奋剂全套工具以按照FISU规则(第14.6.12条款)实施兴奋剂检测。
d) 组委会须约定将兴奋剂检测样本运送至实验室途中适当、安全的交通。(依据FISU规则第14.7条款中有关样本保管链的规定)
e) 组委会须配备一名经过训练的兴奋剂检测人员(兴奋剂检测官员, 陪护,陪同和送检员)以符合FISU规则(第14.6条款)。
所有形式都能在医护最低要求和FISU 世界大学生单项锦标赛反兴奋剂规则中有列出。
5. 参赛国的权力和义务
5.1 邀请函
5.1.1 组委会向参加锦标赛国家所发的邀请函应至少一年前发出。受邀请的国家名单由FISU执行委员会提供。
5.1.2 给第1.5条款中国家所发的邀请函必须寄给:
a) 国家大体协;
b) 如果国家大学生体育协会不存在,寄给隶属于国际体育协会的该国大学生体育机构;
c) 锦标赛关注的国家体育协会。
5.2 参赛
5.2.1 只有以下人员可作为运动员参加本次锦标赛:
a) 在所在国家相关学术权威认可的大学或类似机构攻读学位的在校大学生
b) 赛事前一年在a)项中提到的教育机构已获得学位或证书的往届毕业生。
5.2.2 尽管有第5.2.1条款的规定,在居民少于200万或大学生少于5000个的国家,
入学至少2年的中等职业学校或技术学校的在校生也可以参加。
希望以符合第5.2.2条款参赛的国家必须在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FISU 执行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须附由所在国家相关学术权威认可的档案材料。
5.2.3 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所代表国家的国民
b) 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在1986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5.2.4 参赛运动员和官员人数
锦标赛参赛代表队的最多运动员和官员人数见相关赛事指南中的规定。
裁判员不包括在官员人数中。
如果代表队的官员人数超过规定,组委会可以在FISU执行委员会的准许下收取额外的费用。
5.2.5 代表团团长
参赛国家须指定一名代表团团长有资格单独代表他们的国家。
5.3 技术官员
5.3.1 组委会和参赛代表团须遵守每项比赛的技术规定。关于
5.4 报名
5.4.1 只接受被邀请参赛的组织的报名(第5.1.1条款)。
5.4.2 各国须确保他们的报名按照组委会和FISU规定的要求如期交给组委会。
5.4.3 报名时,各国须保证其运动员在比赛开始后不得退赛。运动员如退赛,国际监督审查仲裁委员会有权利给予制裁。
5.4.4 团体比赛保证金
锦标赛开始前5个月,参加团体比赛国家必须确认报名并交纳5000欧元。
沙滩排球和3人篮球赛的保证金数额特殊确定。
保证金由FISU 直接收取,保证报名国家进入选拔流程。如果一个团体没有被选中,所交保证金会被退还。
5.4.5 个人比赛保证金
锦标赛开始前3个月,参加个人比赛的国家须确认报名并提前交纳每名运动员食宿费用的25%。
保证金由组委会直接收取,保证报名国家参加个人比赛。
运动员参赛后,他/她的保证金被计入向组委会交纳的参赛费用。
如果运动员退赛,所交纳的保证金充作组委会的费用。
5.4.6 报名表格必须在FISU网上注册报名系统、以FISU工作语言之一(英语或法语)、按照组委会确定的以下程序进行:
I. 报名截止时间
a) 团体比赛:
1. 预报名(意向报名)在锦标赛开赛前至少6个月;
2. 保证金的交纳在锦标赛开赛前至少5个月;
3. 数量报名(确认报名),每项团体项目的官员和运动员数量至少在锦标赛开赛前3个月确定;
4. 名单报名(报名资格),参赛官员和运动员名单、所参加的项目和必要的照片至少在锦标赛开赛1个月前确定;
b) 个人比赛 (包括同时或配套的团体比赛):
1. 预报名(意向报名)在锦标赛开赛前至少6个月;
2. 数量报名(确认报名),每项团体项目的官员和运动员数量、25%参赛费用的保证金至少在锦标赛开赛前3个月上报;
3. 名单报名(报名资格),参赛运动员和替补队员名单、所参加的项目和必要的照片至少在锦标赛开赛1个月前上报;
II. 报名程序:
1. 预报名和名单报名可在截至日期前通过网上注册报名系统进行。
2. 逾期报名者不予接受,除了不可控因素造成并由组委会提议执行委员会同意的情形;
3. 非成员组织的运动员个人报名表须由相关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签字确认并盖章。
4. 保证参加团体比赛的保证金须在锦标赛开始前至少5个月交至FISU处。
5. 保证参加个人比赛的保证金需在锦标赛开始前至少3个月交至组委会处。
预报名和数量报名的复印件须同时知会FISU秘书处。名单报名不必知会。
5.4.7 参加FISU 比赛或到场的任何运动员、参加者和官员都须同意在出于FISU授权之用途,在FISU支持下组织的为促进现在或将后的体育、文化和教育活动中被摄影、电视播放、拍照、辨认和录制。
5.5 抵达时递交的个人档案
5.5.1 每位参赛运动员必须向CIC提交书面个人档案,用FISU工作语言之一(法语,英语,俄语或西班牙语),并加盖有关国家大学生体育联合会的公章。个人档案必须包括:
a) 包含以下内容的一本护照或身份证件(必须是法语或英语的):
1. 全名(应大写字母)
2. 国籍,出身日期
3. 一张近照
b) 如果是学生(如第5.2.1条款):
1. 可以证明他/她符合所在国家大学或类似机构入学条件的公文;
2. 一份FISU资格表格,由国家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和大学或类似机构签字并盖章,或有关国家学术权威出具的一份学生卡或证明,证明该运动员系在某大学或类似机构攻读学位的在校大学生
c) 如果是往届毕业生(如第5.2.1b条款):他/她已获得最终学位或证书的证明;
d) 如果是中等职业学校或技术学校的在校生(如第5.2.2条款):由有关机构负责人手写签字的学习证明,证明该运动员入学时间及正常入学至少2年。
国际大体联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权以任何方式检验任何文件的有效性。
5.5.2 任何不能提供如第5.5.1.b,c 和d 条款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5.5.3 递交运动员个人档案时,代表团领队或其代理人须附明细,明细由所在国家相应国家权威学术机构、大学或类似机构证明符合第5.2.1条款。
5.6 收费情况
5.6.1 FISU 注册费
FISU将从各参赛国收取以下注册费用:
a)FISU有效会员协会:“交齐会费的”运动员和官员,每人20欧元;
b)其他协会:每名运动员和官员40欧元;
FISU 注册费用在运动员认证卡颁发之前由国际监督、资格审查和仲裁委员会收取。
5.6.2 差旅费
各国到就近的注册点(由FISU认可的)往返差旅费自行承担。指定机场或其他注册点必须由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认可。
5.6.3 参赛费
参赛国一抵达后,向组委会交纳费用60欧元/每人/每晚(如第4.3和5.4条款)。
a) 参加团体比赛的国家必须提前至少5个月向FISU交纳5000欧元保证金;
b) 参加个人比赛的国家必须提前至少3个月向组委会预先交纳每名注册运动员和官员参赛费用的20%;
c) 各国一抵达必须向执行委员会将余款交纳齐;
组委会如果愿意,可以按照官方汇率和本国货币收取费用。
5.7 认证卡
5.7.1 运动员的个人档案经国际监督资格审核仲裁委员会(第3.2.9条款)审查合格的运动员将拿到一张编号的认证卡,认证的官员和裁判员也将有自己的认证卡。
5.7.2 运动员须将认证卡随身携带以备国际监督资格审核仲裁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
5.7.3 持认证卡者可以享有使用运动场馆、官方食宿和经组委会和FISU执行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5.7.4 代表团领队或其代表在申报参赛队员或团队组成时须列出选手的认证卡编号。
5.8 保险
5.8.1 FISU不负责因举办锦标赛引发的任何损失或伤害索赔。
5.8.2 组委会须自筹经费投一般性责任保险,承保因组织锦标赛和组委会或其受托人和员工的任何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或损失风险。该保险应以无限承保方式,除地方法律约束外,商品和人身的所有损失或伤害都进行索赔。
组委会须在住宿地点设立特别“保险信息服务台”并配备合适的工作人员。
5.8.3参赛国须自行对其差旅和参赛事宜投保,因为组委会或FISU都对这类保险负责。
5.9 医疗服务
组委会须保障:
a) 免费、充分的医护服务,包括初始反应和后续医护、紧急医护。所有比赛和训练场馆都配备医疗急救。所有认证人员自官方正式进入主办国逗留期间至他们官方正式离开该国或比赛地点的交通医疗急救。不包括比赛之前或之后的非官方业务或度假。
b) 应国际体育联合会要求遵照第14条款所列的兴奋剂检测程序进行检测。
5.10 颁奖
组委会须提供奖牌,奖牌的设计须由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批准。
个人项目: 比赛前3名颁发奖牌。
团体项目: 比赛前3名团体颁发奖牌,并向最多3名团体官员(包括主教练+2名团体官员),具体如下:
第一名:金牌/ 镀金牌
第二名:银牌/ 镀银牌
第三名:铜牌
如果个人比赛参赛运动员太少,奖牌的颁发遵照以下规定:
a) 如果只有3个运动员或3个代表队参加,颁发1枚奖牌——金牌。
b) 如果有5个运动员或4个代表队参加,颁发1枚金牌和1枚银牌。
c) 如果有6个或6个以上运动员或5个代表队参加,颁发金、银、铜牌各1枚。
以上规则其他解释权归国际监督资格审查和仲裁委员会。
在某些比赛中,也可能按照国际体育联合会的规则,颁发2枚铜牌,具体规则要符合国际体育联合会的相应要求。
向比赛的前8名颁发参赛证书(diploma)或者荣誉证书(medal of honor)。
5.10.2奖牌以外的其他奖励必须要在FISU执行委员会同意以后才可以。
5.10.3 每名参赛者都将得到一个参赛证书或参赛奖章。
6. 仪式
6.1 开、闭幕式仪式和其他正式仪式须有FISU性委员会或国际监督资格审查和仲裁委员会与组委会协商一致确定。仪式的安排计划须在比赛开幕式前3个月递交给FISU执行委员会。
6.2 开幕式须依照以下仪式进行:
1.奏举办国国歌,升举办国国旗。
2. 参赛国代表团入场。每个代表团由写有代表团国家名称的引导牌引导,其后是
国旗。代表团入场顺序以举办国官方语言字母顺序排列或以国际大体联官方语言,英语或法语字母书序排列(需提前得到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的同意)。举办国代表团最后出场。
各代表团引导牌和国旗必须大小统一,由组委会提供。
3. 组委会主席致欢迎辞(最多3分钟)。
4. 国际大体联主席或其代表致辞(最多3分钟)并邀请在场的举办国最高领导人宣布锦标赛开幕。
5. 在场的举办国最高领导人宣布锦标赛开幕。
6. 国际大体联会旗到场。
7. 奏国际大体联会歌,升国际大体联会旗。
8. 运动员宣誓:由举办国选出的运动员代表宣誓“我谨代表全体运动员宣誓:以积极饱满的热情参加本届锦标赛,严格遵守赛事各项安排,遵守比赛规则和赛场纪律,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团结协作,公平竞争,顽强拼搏,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9. 裁判员宣誓:由举办国选出的裁判员代表宣誓“我以全体裁判员和官员的名义,保证以真正的体育道德精神,完全公开地执行本届锦标赛职务,尊重并遵守指导运动会的各项规则”。
10.参会人员离场到指定座位继续参加开幕式其他活动。
11. 文化项目(节目)
6.3 闭幕式依照一下程序进行:
1.奏举办国国歌;
2.参赛国家国旗入场。
- 参赛人员入场(不要求入场顺序)。
- 组委会主席致闭幕词。
- 国际大体联主席或其代表致闭幕词。
- 奏国际大体联会歌,将国际大体联会旗。
- 国际大体联会旗交接。
- 下一届锦标赛介绍
- 文化项目(节目)
6.4 颁奖仪式上,升比赛前三名国旗,奏《让我们欢乐吧》。FISU 主席或他指定的人员为获胜者颁奖。
6.5 官方语言是法语、英语和主办国家的语言。
6.6 组委会向FISU执行委员会成员、国际监督资格审查和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国际体育联合会成员颁发特殊认证卡,凭卡可以在锦标赛主场任意座位就坐。每一位享有特殊认证卡的成员可以为其来宾额外领取一张卡。
6.7 国际监督资格审查和仲裁委员会和组委会代表处理所有关于仪式的事情。
7. 信息服务
7.1 根据国际新闻媒体委员会要求,组委会须向认证新闻媒体代表(记者、摄影师、广播、电影、电视)提供相关的设施以保证他们顺利工作。
7.2 锦标赛前至少2个月,新闻媒体成员向举办国大学生体协申请认证。
7.3 在技术委员会主席同意下,组委会负责(控制)新闻媒体(摄影师、摄像师、广播及电视人员)通往比赛场地的通道。新闻媒体人员数量应限制在不影响赛事正常运行的数量之内。
7.4 组委会须任命1人执行新闻媒体代表一职。
8. 广播、电视及其他播报权利
8.1 以下权利是国际大体联独有财产:
--- 出售、传输、回放所有锦标赛图像及声音资料,其中包括任何形式的电视播报权利(包括传统的传输技术,如卫星、有线、ATM闭路、网络及任何现有的或未来的传输技术)
--- 视频、影像录像权
--- 其他照相、录像权利
8.2 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能够自由地将其谈判权出让或委托给组委会或
他组织,如国际大体联会员协会-国家大学体育协会或商业组织。
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须及时得到谈判进展信息。所有合同都不可援,除非由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和组委会共同认可并签署。
为促进大学体育运动发展,国际大体联保留其在国际网络上以直播或录播、总结升级或以每日新闻形式制作、分发及传输图像。
8.3 有数个电视台的国际大体联会员国家在国际大体联执行委员会同意的情有权选择与国际大体联或其代表谈判的电视台。
8.4 锦标赛期间,组委会须为所有赛事提供专业的视频播报信号。
此信号包含置于得分板旁边的“FISU”logo及成绩屏上的国际大体联会徽。
9. 其他收入来源
9.1 FISU 执行委员会和组委会将以双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共同协商以下方面协议:
a) 商业单位金融赞助;
b) 在FISU 规则框架内,比赛场地、食宿场所,比赛序号和票上的广告;
c) 和比赛有关的所有图画、标志物、商标、吉祥物或徽标中对FISU名称、会徽的市场营销;
d) FISU 执行委员会保留与第9.1a, b 和 c 条款有关的所有权利,批准所有协议;
9.2 门票销售的所有收入归组委会所有。
10.官方电影
a) 组委会应为锦标赛官方电影的完成做必要安排部署。
b) 组委会可以委托一家官方电视广播商、一个特殊机构或团队直接承办电影制作。
c) 任何形式的影片开发权利都属于FISU,组委会保证其完成效果。
FISU 准许锦标赛主办国的国家大学生体育协会开发影片,但FISU是影片播放权的唯一主体,各国应向FISU交纳版税。
版税具体数额由FISU 和国家大学生体育协会根据收入总额确定。
d) 影片可以拍摄比赛项目,开、闭幕式和所有决赛精彩部分(最多30分钟)。
e) 锦标赛结束2个月之内,专业格式的影片完整版复制版和原版都要发给FISU,免费,自由使用。
各参赛国家可以以成本价格购买影片的复制版,仅作国内播放使用。